Q: 日前透過獵人頭顧問公司找到工作且已經簽回Offer,因找到另一間更適合的公司機會,打算不去第一間公司,但有與顧問公司額外簽一份契約,上面註明因故無法到職的話會需要賠償二個月的薪資,因該合約是二年前簽的,當時也透過該顧問公司找工作也順利入職二年,這次新找的公司沒有重簽合約,合約裡也沒有特別註明時效性,請問這份合約對我與顧問公司有永久的效力嗎?
該顧問公司類似情況的判決
士林簡易庭 106 年度士簡字第 803 號民事判決
A:
民法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您好,人頭顧問公司契約內容應有法律契約要約效力,對方若承諾契約即有合意法律效力,倘若違約可能有違約賠償責任,惟後續倘若對簿公堂對方有無證據效力以及有無協商或是訴訟空間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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