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到職日為2017/12/19,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若於2021/12/13提離職,因勞基法規定須於一個月前預告,故離職日應為2022/01/12
公司特休計算以到職日為基準,即2021/12/19後有14天特休
請問這樣是否可在離職前把特休休完?
謝謝!
A:
您好,
若貴公司特休計算係以到職日為基準,則您於2021/12/19後即有14天特休假,不會因為您已經提離職,在預告期間內,影響任何特休權利。因此,在離職前,是可以向公司要求把特休休完。若未休完,公司亦應依未休完之特休假日數折算工資予您。
以上仍需視當事人的個案情形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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