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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電腦修一年半不拿?


陳OO 發問於 2021-11-29 | 桃園 | 其他未分類業

Q: 律師你好辛苦了~請問遇到一位客人一年半前打電話通知他電腦故障原因不接電話數通
實在放太久放在門口右邊雜物丟棄等不到人認領日子久了便城廢棄物一推在那報廢一些路過老人回收也會來檢客人缺料建二手也會去撿~沒時間理會那一推廢棄物

過了一年半了客戶才來說要領一台10幾年電腦又故障(一開始前一個月有通知數通電話都不接通也無法告知要丟棄)
當時以為他不要了實在太久才丟棄放置廢棄物區我們一年半來天天都有開店他也沒來領
如今他來領只剩下空殼那一推電腦又放1年未領~10年未領都有很雜亂一年有好幾台客人認為老舊不領了一推
他來指認一台裡面就剩下空殼過了一年半也不知道他的哪一台給他自己指認
裡面剩下空殼
請問法律上午門需要負責那些責任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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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得依民法931條第二項,享有民法上留置權之權利。按此條規定,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所以,對於該電腦,您有留置權。另外,您得依民法934條規定,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對於您保管電腦所為的必要費用,向電腦的所有權人主張支付。
或者,您得依民法936條之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意即,您得依上開規定,向電腦所有人通知相當期限清償,否則,就變賣其電腦並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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