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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未刷卡當日上班時數不算


洪OO 發問於 2021-11-26 | 臺中 | 其他

Q: 本人在醫院上班,做傳送員(接送病人作檢查、開刀、傳送血液、檢體),1/22(一)上、下班皆忘記刷卡,但當日確實有上班,單位的組長、同仁確定我有上班,而且是上滿8個小時的班,她們也能夠證明我沒有遲到早退,因為我們一起工作8個小時,這8個小時醫院各個單位、還有電梯裡,攝影機都可以拍到我服務病人進出的畫面
我們自己當天都會有一張「工作記錄單」,上面會記錄組長派工給我們的工作內容,因為我上下班忘記刷卡,人事室認為我當日無上下班刷卡記錄,所以否認我當天的出勤紀錄,要我將各人「工作紀錄單」交到人事室做證明才可以,但當日因為匆忙離開「工作記錄單」在騎車的突中可能掉了,所以無法繳交出「工作紀錄單」
我有跟單位主管回報,當日的組長跟同仁都可以當我的證人,還有攝影機有拍到我工作的畫面,但是人事室說沒有「工作紀錄單」當天上班記錄就不算,就算是 「曠職」
會扣薪資、全勤和獎金,請問人事室可以這樣做嗎?
1. 我當日確實有上班
2. 病人、同仁、派工給我的組長、醫院攝影機,這些都是我上班的證人及物證
3.上班未刷卡:因為顧著跟同事聊天,時間到趕快出去工作
4.下班未刷卡:我都是15:30下班,當日工作結束已經是15:38了,趕著帶小孩去看醫生所以匆忙離開
5.傳送血液、檢體,進出加護病房、開刀房,我們醫院都是要登入記自己的識別證才能出入,所以這些都是紀錄,電腦也都查得到
請問人事室可以因為我沒有刷卡,否認我當日的上班證明嗎?
可以因為這樣扣我的薪資嗎
麻煩你們了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請休假 薪資計算

瀏覽人數:435

A:  您好,
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政院勞⼯委員會80年9⽉24⽇臺勞動⼆字第24671號函釋)。
因此,若您僅係上下班忘記打卡,但確實有準時出勤,可將您當日有提供勞務之證明提供雇主,或請雇主調閱相關資料,雇主即應如實紀錄您的出勤情形,不應扣薪。
如您能證明當日確實有出勤,雇主卻扣您薪資,則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雇主給付,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對雇主為裁罰。


鄭翊秀律師
中正大學法律碩士/成功大學法律系學士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21樓之5
電話:0975-07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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