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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護理機構負責人

護理機構負責人


陳OO 發問於 2021-11-22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護理機構負責人,如果公司因營運發生民事及刑事案件,不屬於負責人個人因素,已簽署合約且公證與負責人無關,是否能避免責任?還是刑事部分仍無法避免?例如發生火災時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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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法律上對於免責條款之效力並無直接規定,因此仍應視個案情況是否符合適用法律之要件,易言之,仍有可能擔負民刑事法律責任之虞。
例如:
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則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二路282號21樓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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