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法人在法律規範上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參民法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因此公司法人所負擔之義務,自然係以公司名義所承擔之義務為限。公司股東、董事、董事長以其個人名義所為之私法行為,無論是借貸、買賣、租賃,不當然均由公司法人承擔。而判別義務歸屬是本件重要關鍵,詳細分析尚須本於具體資料加以評估,方能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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