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勞資僱傭關係存在?
任職於A人力派遣的派遣工甲以其個人工程行之名義在line群發佈徵工訊息。
乙以line 請託甲幫其安排2次臨時工作。
某日乙未經甲安排工作 自行進入工地。
爾後受傷 。乙提告A+工地負責人過失傷害。
1.A與乙素未相識。
2.A不曾安排乙任何工作。
所有工作單無任何乙簽名記錄。
3.乙無薪資袋無滙款記錄無任何薪資證明。
4.甲與乙雙方私下商議安排
工作及發薪未告知A。
5.A無授權甲私下徵工安排工作及發薪。
請問A工程行負責人與乙雙方僱傭關係是否存在?
A:
您好:
一、首先法院實務上,就雇傭關係之認定,
會以是否具備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等因素判斷;且縱使僅有部分從屬性,亦屬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工。
二、而具體判斷標準則例如:乙究係服從何人之指示命令(包括工時、工作地點、工作方法、工作職場規則等)、是否有納入事業單位所投保之勞工保險與全民健保、是否須上下班打卡、工資由何人發放、發放的方式是否為按月定期給付等等。
三、依您所提供之信息,甲係以個人工程行名義發布徵工訊息,且工作內容及發薪皆為甲、乙私下商議安排,故A與乙間似乎並無雇傭關係,惟究有無雇傭關係,仍應通盤參考所有信息具體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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