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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股票期權協議權益行使問題

股票期權協議權益行使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21-10-20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在任職公司時有簽署一份台灣股權激勵計畫, 股票期權協議在公司服務才可以行使此權益, 因為公司縮編被資遣,因公司尚未上市,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問題想請教:
1.我應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2.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償?
3.是否可請公司開立證明?
4.是否有其他需注意的事項?

對於此權益及法律不了解,再麻煩協助解惑,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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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若雙方有股權認售約定,自然可以主張相關權益,惟其細節仍要就當初協議內容詳細檢視,有無協商空間以及相關資料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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