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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合約內容是否需要說明?

合約內容是否需要說明?


陳OO 發問於 2021-10-1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的工作是協助進行臨床研究,人力派遣公司以電話面試時,僅簡單說明工作內容是衛教病人,實際的工作內容是包含行政文書、檢體處理等事項;而合約僅透過電子郵件C.C.給我(我並非主要收件人),且公司也沒有透過口頭或電子通訊的方式說明合約內容,請問這樣的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謝謝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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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參考上述規定,雖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締約地位確實有實質上不平等之虞,但目前法令規定仍以契約自由原則為主,並無課予雇主說明合約之義務。因此仍應由您仔細審視合約內容,向公司詢問不明瞭之處。您對於合約內容均充分瞭解後,則可自由決定是否與公司成立此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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