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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主資遣構成要件與可否反悔

雇主資遣構成要件與可否反悔


林OO 發問於 2021-10-15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在的公司沒有給國定假日雙薪故而小弟去問老闆得到:「我可以補給你,那你就做到月底」的答覆,並且小弟而後跟老闆要非自願離職書老闆也同意了,但過後幾天老闆卻開會說不資遣我了,也不會給我非自願離職書。
想請問這樣子「那你就做到這個月底。」
有無構成資遣的口頭告知要件呢?
另:老闆可以說資遣又反悔的嗎?我應該如何是好呢?(因為我下一份工作已找好)
謝謝法律人煩請法律人解答!感謝感謝!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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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您好,倘若無法證明雇主有解雇事實,若要離職恐能只能自行提出,若是考慮先向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有無協商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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