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
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您好,目前可先發函催告包商付款並且釐清目前法律關係,請求對方按照契約給付應付款項對方若無合法理由片面終止契約應無理由,有無訴訟空間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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