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您好,本件買賣是否有可歸責事由,必須就契約內容進一步檢視,若無可歸責事由可先發函請求客戶按照契約付款,再此之前可先與客戶協商,以免訴累以及破壞雙方信任。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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