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若勞工提早打卡上班,或尚未至下班時間即打卡者,造成實際上之工作出勤狀況與打卡出勤紀錄,相互不一致之情況,而有損害到雇主之權利時,則有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及詐欺罪之嫌疑。
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如公司之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有打卡出勤之相關規範,而員工有違反時至情節重大時,即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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