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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搬遷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搬遷非自願離職證明


王OO 發問於 2021-10-02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請問公司從中和搬到汐止,雖有提供津貼補助,但通勤時間過長,家中有國小學童需接送上下課,無法配合公司搬遷,請問是否可要求公司以資遣方式處理?若不要求資遣費,只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也不同意,還能請領失業給付嗎?

已有訊問勞工局,失業給付ㄧ定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若與勞方協商破裂再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問若到勞工局申請調解,資方是否仍可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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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業保險法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您好,就上述調解未果可就無法配合公司搬遷等等理由主張終止勞務契約之訴,並且請求提供雇主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資遣費,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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