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國際貿易以FOB為條件,若我方因交期延誤空運貨物給買家,我方可以要求買方給付海空運價差嗎?因合約上沒有註明,現有紛爭。
A:
您好,針對您所詢問的問題進行回答如下:
1.FOB條件的意思是「賣方將貨物交到出口港海洋輪船上,責任即告解除,此後的費用與風險均由買方負擔」,如果 貴司與買家的合約有訂明採取FOB,則支付運費(海運費)是買家的義務,並通常應該採取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由買方支付運費,既然是由買方支付運費(而非賣方支付運費), 貴司似並無請求買方給付海空運價差之需求,直接請買方自行支付運費即可。
2. 貴司比較需要考量的,可能是買方是否會認為海空運價差是因 貴司遲延給付使買方所生之損害而向您求償,那可以考量下列事由來判斷 貴司是否需付遲延責任(設準據法採我國法律):
(1)交貨延誤是否因不可歸責於 貴司之事由?->如是,則不付遲延責任,如否,應付遲延責任。
(2)合約其他具體規定(運送方式是海運或空運?交期是交寄日還是送達日?貨品用途是否有時效性?)
3.參考法條:
民法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 23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 231 條
「I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II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理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林思瑜 敬上
Tel •04-22211985
FB •https://www.facebook.com/lichiattorney/
LINE •https://lin.ee/5fjU9LK
E-mail•lichiattorney@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