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物理治療所開出的簡易就診證明
人資對此不允許病假計算
該物理治療所曾提出,要先去復健科診所看,由那邊醫師提出證明說此病因適合看物理治療
才能開出收據
而人資是以收據判定
請問這樣是否不合理且不合法?
A:
您好:
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規定:「
I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II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因此,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都是需要醫生開具診斷或醫囑才有辦法執行業務,沒有辦法自己執行業務。所以無法透過到物理治療所就診,就取代醫師開的診斷證明。
人資主管希望您提供復健科的就診紀錄,應該是為了以上的考量。
但這只是法律上的推斷,人資主管真正的意圖,還需要您向他確認。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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