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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廠商未履行報價單內容還要求支付

廠商未履行報價單內容還要求支付


曾OO 發問於 2021-09-28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 小弟有一份公司報價單契約的相關問題請教

1.101.4.9 本人曾洽詢一家網路行銷公司(乙方)詢問委託進行個人網站優化與內容修改,對方並隨之傳來報價單
報價單載明服務內容,並要求需先預匯全部款項。
2.因有時程壓力在對方催促下,我就先簽認回傳報價單,但請對方就如何進行服務內容必須給予更詳細的說明與進行方式
3.無奈對方就此置之不理,將近一個月我發訊息詢問此專案現在的狀態是為何? 對方才告知因為內部轉換窗口什麼的造成延誤。
4.是故本人就對方已錯過專案時程的急迫性,告知取消委託服務事宜,就事實上對方也未就報價單內容進行任何服務,並退回發票。
5.三個月後收到對方存證信函要求匯出全部款項 ,本人不解,為何對方未履行服務內容還進行催款與民事告訴?

目前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擬提出異議,固來函請教該如何處置後續事宜 勞煩您釋疑
謝謝您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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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曾君,您好:

第一部分:
您本件是屬於承攬契約,報價單是可以成為契約的一部分為有效,但是您可以提出「請對方就如何進行服務內容必須給予更詳細的說明與進行方式」之相關證明(例如:line或e-mail聯絡訊息),表示是您定作方要求應履行之契約內容,
爾後,對方置之不理,將近一個月情事,您亦可以提出「您有發訊息詢問此專案狀態? 以及對方才告知因為內部轉換窗口什麼的造成延誤...」之相關證明(例如:line或e-mail聯絡訊息),表示是承攬方無法履行契約內容,
且您可以「就對方已錯過專案時程的急迫性,告知取消委託服務事宜,就事實上對方也未就報價單內容進行任何服務,並退回發票」之相關證明(例如:line或e-mail聯絡訊息),表示因定作方無法履行契約內容,而您承攬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之證明。

依據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據此,您可以主張,行使解除權解除上開承攬契約以及若有其他得以舉證之損害,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若您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證明,尚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觀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自明。

第二部分:
請您務必於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十日內提出異議,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之後會轉至民事訴訟庭,您準備好上開第一部分之證明文件資料,於開庭庭期前提出給法院,則可以以此理由駁回對方之訴。

若您尚有其它問題,可以LINE ID : 0911-081100 再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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