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根據先前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二字第 27905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係為勞工的法定權利,若公司在休假日辦理勞工教育相關訓練,不可強制勞工參加,如勞工因故未出席受訓,也不可曠工論處。
根據上開的行政函釋,依法員工可以拒絕參加公司在休假日所舉辦的員工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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