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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若雙方當初就付款方式以及押金月數已經達成共識,應有其法律效力,惟若並未約定以支票方式支付租金,對方無故拒絕告知不得進入店面,可就房東違約行為主張終止契約並且請求損害賠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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