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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賃相關問題

租賃相關問題


JOOOOOO 發問於 2021-09-28 | 臺北 | 其他

Q: 本人租店面 房東在簽訂合約時(有公證)要求支付3個月的租金 也已支付 ,也要求先支付35張支票 (每月租金),現因想每個月已轉帳的方式付租金,但因房東不接受改以轉帳方式 即告知不得進入房子,這樣是否不合理?那改支付租金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也想詢問押金3個月是否合理?
想詢問解決的方案謝謝

租賃糾紛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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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若雙方當初就付款方式以及押金月數已經達成共識,應有其法律效力,惟若並未約定以支票方式支付租金,對方無故拒絕告知不得進入店面,可就房東違約行為主張終止契約並且請求損害賠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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