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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規定是否有違勞基法


陳OO 發問於 2021-09-23 | 臺南 | 製造業

Q: 公司為有限公司,現行休息時間已優於勞基法,除連續工作4小時有30分休息時間外,另外再給員工每工作2小時就休息15分鐘。
(原本是讓員工只要在機台正常運作中的空檔時即可隨意如廁、喝水和抽菸,並無任何限制,但因如此的無限制讓其一員工一天工作8小時中光抽菸次數就平均為15~20次,每次時間平均為5分鐘不等,公司才修改為上述的休息時間)

(1)但此員工在公司修改為此休息時間後,現在又改為一小時如廁4~5次,時間約5分鐘左右不等,所以公司想再做以下規定,請想問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想規定員工工作時間每小時只能如廁一次,因現行休息時間每工作2小時就有額外給15分鐘的休息時間,中午12點到13點也是吃飯休息時間;這樣規定每小時再讓員工如廁一次`,公司不算太嚴苛吧!?而且在未改休息時間之前,此員工如廁並無如此頻繁,是改了此方式才變成這樣的。

(2)另外想再請問部分工時的時薪已優於法定工時時薪,若有跟員工達成約定,在應出勤日適逢國定假日,當天不出勤放假一日,也就不發工資,這樣有違反嗎?

謝謝律師的回應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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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根據先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動二字第 008685 號函:

(1)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當休
息。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
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
五條規定。
(2)又該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工作時間」,依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廿五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九
五九六號函示,係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在內。該法第三十條所稱
「正常工作時間」,係指正常工作時間數,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
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貴公司於勞工值班時內均給予用膳、如廁之時
間,如符合前開定義,該等用膳、如廁時間則屬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

2、依據主管機關的認定,用膳、如廁時間都算是勞基法第35條的休息時間,可以在工作時間內
「調配」為每工作2小時就有額外給15分鐘的休息時間,如廁也包含在內。不至於會違反勞基
法。然而,如廁性質與用膳不同,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不同,故若硬性將每小時如廁一次列入公
司工作規則的規定,亦恐造成無謂之糾紛,宜審慎考量。
3、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
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所以,應出勤日適逢國定假日,應加給工資。當天不出
勤放假一日,本應發給工資。故已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

以上簡要回覆,若有進一步問題,歡迎來電 04-22613283 或來信本所 service@phalanxattorneys.com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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