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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後薪資被扣除

離職後薪資被扣除


吳OO 發問於 2021-09-17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各位律師好,本人在一間股份有限公司未滿三個月內當天離職,當日已將目前手邊工作項目的現況進度進行交接,並在負責人同意下離開公司,目前已過合約上的次月5日發薪,逾期3日後被告知在公司時間未依照要求進行相關作業會有衍生費還在計算中,逾期12日收到薪資明細,其中職務律貼(未依規定執行專案工作,不予給付)、上個月發放的專案獎金(未完成專案,回收獎金)、其他款項(說因我的工作項目未完成請其他同事補上因此扣款),請問這些扣款是合法的嗎?若我想拿到應得的薪資,會建議我往哪個方向執行,是否只能聲請調解然後進行訴訟?還是直接進行訴訟?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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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為強制規定,故雇主須嚴格遵守。此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在損害賠償爭議未定前,即以苛扣薪資之方式處理爭議,會造成勞工工作權、生存權遭受影響,所以原則上立法予以禁止。
根據題意,您的問題要先確認職務津貼、專案獎金、其他款項的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才能做進一步的判斷。
簡單來說,工資須具備經常性(每月均有)及對價性(跟工作有關)。目前實務見解多寬認工資之定義,但注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第2款規定:「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非屬工資。雖然施行細則之位階應屬法規命令,但是法院可於個案適用上拒絕接受法規命令之拘束。
承上開說明,職務津貼、專案獎金若是因工作所獲得,與工作業務具有關聯性,且為雇主按月給付之薪資項目,則依法雇主恐不得以預扣方式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除非勞工對於違約金、賠償等事實無意見,則屬另事。
至於其他款項(說因您的工作項目未完成請其他同事補上因此扣款),此部分則涉及職務交接是否完成,又是否因職務交接未完成造成雇主損害之問題,攸關事實認定與證據解讀,恐怕須尋求專業諮詢檢視個案背景事實才能提供更完善的意見。
若您與雇主有上述爭議存在,建議可先循各縣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即可,若直接起訴,依照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本案仍須先進行調解程序。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事務所電話:07-211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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