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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臨倒閉該怎麼處理?


GOOOOOO 發問於 2021-09-15 | 高雄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我們公司(有限公司)因為客戶跑路導致資金斷鏈,付不出員工薪水可能面臨倒閉,想請問:
1. 對負責人的影響是?負責人是外國人且目前非國內居民
2. 公司申請倒閉後未來還有機會再開公司嗎?
3. 公司倒閉需要完成什麼流程呢?

感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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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若貴公司依據臺灣法律設立,則為本國公司,適用臺灣法律。有限公司之出資者原則上皆僅負擔有限責任,因此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債務不負清償責任。不過需注意公司負責人是否涉有連帶保證債務或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賠償責任、公司法第99條第2項清償責任,或侵占背信等刑事責任。至於行政責任,若貴公司有欠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若負責人在臺灣可能得對其限制出境。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法第 99 條第2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2. 貴公司於解散清算時,若發現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您指的申請倒閉應指聲請破產而言,相關流程簡述如下。貴公司清算人應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9條第1項規定提出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證明,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若法院認無宣告破產之必要而裁定駁回,則清算人應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規定執行第84條第1項之職務。待公司於清算程序完結後,需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93條第1項向法院聲報。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113條:「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第89條:「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 公司因破產而解散或經清算終結而消滅後,未有限制相關負責人不得再設立新公司之規定,仍可再行設立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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