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因您與連鎖速食店係屬於不定期契約之勞工,
按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即按前開規定工作3個月內不用預告,您要求離職時即生離職之效力,並不需要雇主之同意,而雇主所稱其班表排完要求按表上班,否則要收取負薪資等語,則於法無據。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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