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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主管不同意我離職


黃OO 發問於 2021-09-05 | 新竹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在連鎖速食店打工了一個禮拜覺得不適應已經提了離職,主管不同意,要我再上一個月他才願意幫我辦離職手續,當初契約也沒有要求離職預告期,
他說他班表排了要我上完,否則他要以曠班論開除,並且跟我收取“負薪資”,
請問打工一個禮拜離職需要預告期嗎?
還有我都已經提了離職可以這樣收取“負薪資”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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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因您與連鎖速食店係屬於不定期契約之勞工,
按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即按前開規定工作3個月內不用預告,您要求離職時即生離職之效力,並不需要雇主之同意,而雇主所稱其班表排完要求按表上班,否則要收取負薪資等語,則於法無據。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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