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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買設備簽約沒有付訂,要求停工

買設備簽約沒有付訂,要求停工


ROOOOOO 發問於 2021-09-03 | 臺北 | 製造業

Q: 請問公司買設備300萬2月簽約,預計6月交貨.因為交期不確定可能要9月才能交貨,因此沒有付訂金30% .在6月1日打給對方總經理說,還沒有製作前往不要製作先停下來,等我通知後再繼續製作,結果於7/26寄信來說設備已經製作要求我支付30% 訂金.請問我需要付訂嗎?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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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您好,這部分端視當初台端契約與對方契約內容是否已經簽署,在6月1日打給對方總經理說,還沒有製作希望不要製作先停下來,是否可認定您們已經主張解約,倘若解約是否有違約責任,相關細節可就契約內容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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