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資方(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勞方進修,雖全額補助但要求勞方簽署切結書,若提早離職得歸還訓練費用。因年資較低,換算下來得綁2年,才能抵訓練費用,請問我是否只有離職與乖乖配合這兩種選擇 ?
2.資方時常透過給付員工各種活動的費用(如:員工旅遊或教育訓練),"強制"要求員工參加且必須簽切結,長期配合下,各項切結累積綁定可能大於3年以上,請問資方的要求是否有比例原則的限制 ?
A:
您好:
1、若提早離職得歸還訓練費用?此部分涉及所謂「最低服務年限」的相關問題,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的相關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約定。若沒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法院一般會認為此種約定是違法無效的約定。
2、是否有比例原則的限制?此部分仍然是視公司的「最低服務年限」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的相關規定。若沒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即是違法無效的約定。比例原則的考量其實已存在於勞基法第15條之1的立法意旨跟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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