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實體門市店面擔任銷售員的工作
薪水是正常底薪+一些獎金然後還有業績達標還有獎金
公司說下班不用打卡而且上班時間10~12小時沒有算加班費
制服是自己花錢買的但是又規定穿著若不符合公司規定會罰款
請問以上是算正常範圍嗎
A:
您好,
首先,關於薪資部分若有符合目前基本工資每月24,000元,則應無違法。
其次,關於加班工時的部分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32條,加班費的計算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班時間再加上原本的正常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一天不得工作超過十二小時。而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每個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另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同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的企業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公布違反規定的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最後,關於制服費用部分,按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9年10月16日以台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據此,制服費用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應由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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