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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給加班費、強迫提早30分鐘到


陳OO 發問於 2021-08-29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前公司強迫員工下班時間到先打卡再做事,導致我的打卡時間總是與實際下班時間不符,並且主管級的員工皆要於上班前30分鐘到公司打卡並做事但也無計算薪資但這有打卡,而且提早半小時到卻不算薪水的時間只要遲到幾分鐘就要請所有主管及站長、會計喝咖啡,超時上班及未給加班費、請咖啡這些事情我的上司、經理甚至公司負責人皆清楚,因我們每日下班後或休假都要到員工的網站上登打工作日誌,本身也擔心打完卡後又花了許多時間做事,萬一下班出車禍會無法申請,所以我的工作日誌上的上下班時間都以實際在站上的時間登打。
請問:
1.公司強迫下班要先打卡再做事這部份,因我們是壓指紋的方式,但我去年開始有用excel檔紀錄實際上下班時間與超出時間的工作內容,日誌上也有登打並截圖,請問這些可以當作證據嗎?統計了去年前公司少算給我薪資的時間一共193.5小時
2.在前公司做了好幾年,但我只有從去年開始自己紀錄及截圖保障自己,那沒有記錄到的前年之前,可以要求用同樣的193.5小時算給我嗎?之前沒到想那麼多,去年才開始搜集證據,但我之前的同事或工讀生皆可證明所說的話句句屬實
3.若1跟2皆可要求前公司支付,那我需要怎麼做?檢附哪些證據?需要證人陪同嗎?萬一那些證人因還在前公司上班及不想撕破臉而不肯出面,那在分店的老公可以證明我說的話(提早半小時上班不算薪水、下班先打卡再做事),那他能當證人嗎?因為他們分店也是照總公司的意思,只是沒提早半小時不用請咖啡但會被約談,下班先打卡再做事一樣有,但不想我那邊幾乎每天都有交辦事項還要求主管要下班才能做,我老公那邊交代的事情基本上都可以在上班的時間內做,所以不太會拖到下班時間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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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雇主要求勞工下班先打卡後,再要求勞工繼續提供勞務,此時,雇主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屬未覈實記載勞工之出勤時間。

依您來所述,您手上已有每日登載之excel檔紀錄及工作日誌的登打截圖,此皆可作為未來調解或訴訟上的證據使用。而公司的同事及您先生同樣地亦可作為人證。

但就您想請公司尚在職的同事做為人證這部分,建議您就近請教法律專業人士,蓋是否需要在調解或訴訟中立馬提出人證,或是應於何時拜託人證出庭作證,這些都必須經過考量,否則可能會有讓在職同事的證人心生不安而臨時反悔,對您的案情或有不利之影響,這點請您務必注意。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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