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店是三位股東經營的美髮沙龍!(我、a、b)因跟b的理念與相處不融洽,像是開會討論事項,不願意投票表決,這樣意見不合,事情無法決定很難繼續合作。
我跟a希望在原本地點繼續經營!但b不願意以退股方式離開,只願意解散方式收場!
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這樣的情況呢?
對b進行提告嗎?要用哪個問題提告?再麻煩律師大大回覆,感謝!
A:
您好,合夥之決議,除非有特別約定,應全體同意(民法第670條),如有合夥人不願意表決等造成無法決議,依民法第 688 條「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民法第667條第1項「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第687條第3款「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三、合夥人經開除者。」規定意旨,合夥人經開除者,被開除之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間之合夥關係終止。
請參酌民法第 670 條「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第 692 條「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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