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作天數!跟作月薪的!加班費!有不一樣嗎?作天數一個月作22天有三萬七!加班一小時251!時常加班!一天加三小時!問老闆他說以勞基法規定作天算!沒有前後兩小時算!是這樣嗎?
A:
您好: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且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1年11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2874號令:
「核釋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約定其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照給之工資,毋須再行加給;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延時工資及第三十九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
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至有關延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
依照上開函釋的解釋,按日計酬之勞工平日之加班,雇主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給予加班費。
以上建議,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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