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若已與公司簽署減薪同意書,則屬雙方合意變更勞動條件,較難片面終止或是解除該同意書。另關於不簽署者即遭資遣之事,則有違法之虞,因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內容,資遣事由必須來自於雇主經營領域所產生,且不可歸責於勞工,因此尚課予雇主遵循預告期間、給付資遣費及提供謀職假等義務,以平衡勞工之不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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