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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設立


林OO 發問於 2021-08-19 | 臺北 | 其他

Q: 各位律師你好,小弟有些事情想詢問,今年六月底有意願加入一個朋友要開設的有限公司,當時講的是分別跟三位原始股東買各7% 股份,總額30萬(各10萬)簽了三張本票,然後一張證明,上面寫入股資金以每次分潤50% 直至償還完30萬為止,現在小弟做了二個月覺得跟內部股東想法和做法不太合拍,想退出這個團隊,畢竟現在公司還處於核准保留,公司資本額也沒有讓我知道,印象中驗資金額不超過50萬,如果我現在提出不想繼續,是否需要償還這30萬,公司資本額沒有超過100萬,其他股東要跟我收30萬的股份錢,也沒有給我證明我是屬於這間股東的證明文件,現在公司也還沒成立成功,這樣跟我收這些錢是正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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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153條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當初若已經約定三位原始股東買各7% 股份,總額30萬(各10萬)簽了三張本票,然後一張證明,上面寫入股資金以每次分潤50% 直至償還完30萬為止,即有法律效力,後續是否設立公司是否影響合約效力,必須釐清當初合約有無限期公司成立時間,惟本票採形式認定,即便雙方有民事糾紛,對方仍可依本票向法院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財產,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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