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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歇業


任OO 發問於 2021-08-17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原本待的診所目前突然說要歇業搬去另一個地方,等級從診所變醫院等級,然後原本診所和新醫院的負責人和地址都不同了,請問不想過去新地方醫院的人,可否要求老闆給遣散費和開非自願離職,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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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上開提供的資訊初步判斷,原本診所和醫院的負責人和地址均變更,可能涉及事業單位改組之情形。

而依內政部76年7月7日勞司字第14931號函:「二、又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因涉及勞工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若勞工不願繼續留用,應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勞工自可依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向舊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是依照上開內政部函文的意旨,應有機會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和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以上仍需視當事人的個案情形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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