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公佈發放中秋獎金並辦理烤肉聚會,但部份同事無法參加,公司將不給予獎金。這合法嗎?跟參加不參加烤肉聚會會相關嗎?謝謝。
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中秋獎金之性質屬於三節獎金,屬於雇主「恩惠性給與」,如果您與雇主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將三節獎金作為薪資之一部分,雇主即不能以參加聚會作為發放的條件,否則可能違反契約條款,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反之,若勞動契約並無就三節獎金有相關規定,公司以參加聚會作為發放獎金之前提,即無違背相關法令之虞。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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