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於百忙之中答覆我問題
狀況如下
1、舊雇主於11/30 正式資遣一批員工,並依照規定上報到勞工局
2、於11/28 (資遣前2日告知我,因我是業務人員,需將應收帳款收回後,再付我資遣,於其間並未告知我的資遣費總額及計算方式)故我未簽任何離職證明單
3、我的年資為10年
4、第二、三季之佣金也須待應收帳款收回後方可支付,ps: 此筆佣金之算法並未將應收帳款算入
5、公司工作規定並未明文告知業務之離職須待應收帳款收回方可辦理離職
6、工作規定中業務人員部份,應收帳款之延遲收款部分自佣金扣除
7、應收帳款有一筆因是軟體人力開發, 驗收日期未知,若以公司說法收回再給已嚴重影響勞工權益
8、公司自12/1 將我退保、並不再發放工資
問題如下
1、公司未給我簽訂任何離職文件,對勞工日後權益是否會損害?
2、我的資遣費及佣金是否一定要如公司所說,收回後再給?因我不同意如此執行!
3我的電話:0928087759 / 吳建濃
以上問題懇請解惑
一個無奈又需養一家6口的小勞工朋友
A:
1.資方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可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19條有明文規定。於另求新職時,尚得以勞保紀錄證明曾經求職、待遇等事。
2.可主張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員工資遣費之發放與公司應收帳款無關。基本上,員工既然離職就沒有提供勞務給付的義務,應收帳款就不必去收了,相對的,員工也不能請求應收帳款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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