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為有限公司
去年訂單完成後
因超重問題,貨物並未全數運走
爾後,買家只付了已出貨的貨物款項
並告知下次出貨會將剩餘貨物一同出貨
但也沒有實行
我司依照訂單下單數量製作
目前剩餘貨物積累於我司
未出貨的貨物,皆已包裝完成,並處於隨時可出貨的情況
貨物約佔用一台車子的空間大小
請問目前累積的貨物
是否可以收取倉租費並強制買家付款並運走?
謝謝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屬受領遲延問題,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故建議 貴司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限期受領,逾期對方即負遲延責任,才能向對請求相關損害。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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