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已經簽訂的租屋合約,也一段日子,屋主看著房屋改善後收益不錯,發現合約條上違約款罰條則標註錯誤條款編號,例如屋主違約要照第十條罰則辦理,合約上卻誤標示到第十一條毫不相關罰則的條款,屋主發現標示錯誤的罰則編號說無法罰他,所以可以違約,想要收回已經裝潢好的房屋,利益全歸他,要終止租約。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又解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則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所以,本件依契約整體觀之,既然有約定罰則,則基本上一看就可以知道是條號錯誤的問題,應不影響違約條款之約定。
所以您方仍可以向房東主張違約金,另裝潢損失,應看是否有包含在違約金範圍內。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民法98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您好,就上述契約內容明顯可知條文誤植等等情事,即便屋主發現標示錯誤的罰則編號說無法罰他,所以可以違約,法院也未必認可其說法,可以發函表明權利,並且告知對方違約責任。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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