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4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本件您的任期為107/6/1~110/8/31,公司採曆年制,則您110/6/1才滿3年(才有14日特休),所以準確計算的話:
1、110/1/1-110/6/1,此段期間仍是10日特休狀態,依5個月比例計算,將有4+1/6日特休 (10x 5/12=4+1/6)
2、110/6/1-110/8/31,此段期間已是14日特休狀態,依7個月比例計算(剩下5個月自111/1/1才開始計算),將有8+1/6日特休 (14x 7/12=8+1/6)
3、故110年度,到離職日前,您將共有12+1/3日特休。雇主此部分計算應有誤。
如雇主只願給予9.3日特休,您依法可請求約3日之工資。然實際解決方法仍建議與雇主溝通協調,如公司拒絕,可備妥證據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解,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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