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有關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制服費用,依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9年10月16日以台(89)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故制服費用為企業經營之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雇主不得逕自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如勞工離職前未依法繳回制服,致雇主受有損失者,雇主應依民事途徑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且雇主對於勞工之制服費費用,不得逕自勞工薪資予以扣除。
以上建議,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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