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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忘記打卡


pOOOOOO 發問於 2021-08-04 | 南投 | 農、林、漁、牧業

Q: 之前有員工上來諮詢忘記打卡
但公司是希望依照桃園市政府規定之出勤規定來逕行曠職論計
尚未對員工因忘記打卡而記曠職
照勞基法規定 我們與員工有另行約定因忘記打卡且未與老闆告知補登
公司應該有權利視情況記為曠職吧?
這樣公司還有違反勞基法嗎?
因為桃園市政府也是有類似規定呀
------以下截自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八、上下班忘記刷卡者,由當事人自行於差勤管理系統【 118 】忘(補
)刷卡申請單(電子表單)申請忘刷卡,惟該年度忘記刷卡次數已超
過 6 次者應逐次依規定請假至少 1 小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忘
刷卡一次以曠職 4 小時計。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薪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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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所謂「曠工」係指勞工於「應工作之日」不工作,亦未請假者而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6月4日台(79)勞動2字第10794號函參照)。

二、倘若貴司已與員工另行約定「忘記打卡且未與老闆告知補登視同曠職」,此約定並無違反任何法令,自屬有效且合理之規定,若已於勞動契約清楚載明,當然對勞雇雙方均生法律上之拘束力。

三、當然,提醒您(雇主)有義務使員工上、下班打卡,參酌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若未備置出勤紀錄,雇主還得被裁罰九萬元以上罰鍰。所以當員工故意不打卡,或忘記打卡本屬可歸責於員工之疏失,倘若員工忘記打卡且未辦理請假程序,或者未依公司制定之規則辦理補登、補刷卡程序,雇主自可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秉持「比例原則」之精神予以適當之懲戒措施(例如以曠職論)。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如有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檢視相關個案契約歡迎致電本所:07-2115588。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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