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所以您方可以上開法條來對房東主張。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民法第429條第1項: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429條第2項: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您好,承租人本有義務負責修繕廠房等等漏水問題,倘若因為未盡義務導致承租人無法繼續租賃,主張扣留押金以及賠償仲介費並無理由,您們應適時發函拒絕對方請求,並且終止租賃契約,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