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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廠房租約糾紛

廠房租約糾紛


吳OO 發問於 2021-08-04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10年1月的時候租廠房,簽約兩年,房東一開始說廠房屋況良好,只有部分地方漏水,並承諾會處理漏水問題,到現在半年多過去了,屋況並非當初說的良好,且是整面牆面漏水,一直未處理妥善,造成部分工件生鏽損害,因此想直接退租,房東認為他們並沒問題,要求我們賠償當初房東支付的仲介費1個月,並扣2個月押金,請問這是合法的嗎?(當初租約並無載明違約賠償)該如何申訴呢?

民事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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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所以您方可以上開法條來對房東主張。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民法第429條第1項: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429條第2項: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您好,承租人本有義務負責修繕廠房等等漏水問題,倘若因為未盡義務導致承租人無法繼續租賃,主張扣留押金以及賠償仲介費並無理由,您們應適時發函拒絕對方請求,並且終止租賃契約,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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