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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服租借押金退費


謝OO 發問於 2021-08-01 | 臺北 | 其他

Q: 我們婚期定在110年12月,因為疫情關係取消婚禮,禮服租借公司(純禮服租借)說5000元押金依合約不退還,合約內容分別有相關兩條:(1)禮服檔期確定時,收取押金五千元整,若取消契約或降包套則押金不退還。(2)若因甲方天災(颱風、地震)或更改婚宴日期(需有文件證明),方可更改禮服租借日期,但需酌收修改費伍佰元,且若因乙方檔期出租之緣故將依況重新挑選禮服。好像真的取消婚期的話即使是考量疫情也不退還押金,但是我們只壓了日期,連婚紗都沒選沒試穿,完全沒造成婚紗公司損失,能不能要求他們押金退還給我?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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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及民法第266條第1、2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分別定有明文。
惟依疫情指揮中心對武漢肺炎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7月26日,禁止期間內進行結婚宴客等群聚活動。據您所稱婚宴日期為110年12月,然而此期間,尚未得知疫情已受控制或仍蔓延需要延長三級警戒之情形而婚宴是否能舉行尚未有明確之禁止規定,因您考量疫情而取消婚宴,就單純禮服租用亦取消之情形,可能會構成係因個人因素,即屬於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無法主張返還定金。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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