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內規定9點上班,應於8點50分之前打卡,未提前10分鐘打卡視為遲到。
遲到扣除當月考核總分1分;9點之後遲到15分內扣除考核總分2分,16~30分扣除考核總分3分,30分鐘以上扣除考核總分4分。
考核分數會影響考核獎金(薪資的一部分),90分拿90% 獎金、80分拿80% 獎金、80分以下60分以上拿60% 獎金、60分以下無獎金。
提前10分鐘打卡的時間不給薪,但沒有提前10分鐘上班卻會扣除考核分數總分,且會影響到考核獎金。
公司回覆因為是扣在考核分數的部分,並不違反勞基法,這樣是正確的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公司要求員工提早10分鐘打卡,此10分鐘即屬於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到達約定的場所提供勞務,而被認為是工作時間。此有如下函釋可供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4日台(87)勞動處字第0327號函所示:「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處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
如公司要求提早10分鐘上班,同時也提早10分鐘下班,讓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維持在八小時,尚屬合法。
否則,公司只要是雇主要求提供勞務、或在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此種勞工無法自由支配的時間,原則上都要計入工時,一旦工時超過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公司應給予加班費。
若公司未給予加班費者,可能會違反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而被課以罰鍰。
以上建議,請參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