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因此,無故竊錄他人之言談、隱私才有可能構成此處之妨害秘密罪,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亦有規定,倘您是通訊的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錄音,則應無違法之虞。
此外,錄音「目的」經常作為私人錄音得否作為證據使用之重要考量,法院判決裡通常肯定「自保」這個理由,例如勞資糾紛已經發生,為了將來的調解程序或訴訟程序中能提出證據來自保,應為一種合法目的(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參照)。
另外,您有提及欲將錄音檔公開於群組,但若該錄音檔有能直接或間接識別出該他人身分的資訊,則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參照);然若您非單純宣洩情緒、是否為增進公共利益而公開,仍應依個案情況判斷。以上簡要回覆供您參考,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