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為一股份有限公司,有一股東於107年過世,過世前(106年)有一「贈與股票予兒媳婦之情事」,但過世股東續絃之配偶不承認該贈與案,故兩人告上法院,最終於110年6月法院判決確定該贈與案成立,故所有股票於法已屬於兒媳婦。
本人有疑問的是於上述之情況下,現金股利之所有權如何配:
1.則該股票於上訴期間所獲配之現金股利,是否符合民法295條的「隨同主權利移轉」,而屬兒媳婦的,公司可直接將股利給兒媳婦領取?
2.股票於上訴期間所獲配之現金股利應屬於股東之遺產,需所有繼承人用印的分配協議書才可供領取?
A:
您好,
1.股東於過世前既然在民國(下同)106年將股票贈與兒媳婦,且經法院判決確定,可見兒媳婦在106年時即為股票所有權人,先予敘明。
2.兒媳婦在106年時即為股票所有權人,那公司自106年起發放之現金股利,亦屬兒媳婦所有。
提醒如果公司在不知情狀況下已經將股利發放給第三人,有無公司法165條「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之情事。
3.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該股票在股東死亡前就已合法移轉給兒媳婦,並非股東之遺產,所以不需所有繼承人用印的分配協議書才可領取股利。
以上,針對您所詢問的問題進行回答,如有疑問可直接來電或LINE洽詢,本所全省均有服務^^
理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林思瑜 敬上
Tel •04-22211985
FB •https://www.facebook.com/lichiattorney/
LINE •https://lin.ee/5fjU9LK
E-mail•lichiattorney@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