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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通勤詢問


吳OO 發問於 2021-07-25 | 桃園 | 製造業

Q: 1. 我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由於公司廠區A使用上的安排;故將整個部門調職至跨縣市距離原廠區A超過30kM、車程約40-50分鐘的新廠區B;且原廠區A距住處上下班通勤時間僅需10分鐘。公司的提供方案為公司會提供多部租賃小客車輛進行通勤,惟問題是這些車輛須由員工們自行擔任駕駛;提前上班時間1hr將公司同仁從指定地點一齊載往新廠區B,並於下班後一齊駕車回到原處。駕駛每人約每日補助160元、而乘客則無。
2. 想詢問員工擔任交通車司機若於上下班期間發生交通意外的責任歸屬;以及公司指定某員工長期擔任交通車的駕駛(因其他同仁不一定有小客車駕照)是否有法律上的疑慮?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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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關於工作調動部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件雇主提供的方案是讓員工自行駕駛公司租賃車通勤,然而,實際上並非所有員工都有如此需求,且即便僅為租賃車之乘客,仍受有提前上班之不便及損害,故不論員工是否使用公司租賃車通勤,或有無擔任租賃車駕駛,公司宜均同樣給予補助,以補償員工因調動所受之不利,而擔任駕駛之員工則再依補助基礎向上酌給,然實際協助方法仍建議與雇主協調,如公司拒絕,可備妥證據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解,以確保您的權益。

二、
依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本件員工如於擔任駕駛時發生交通意外(且有故意或過失),因駕駛者為該員工,相關責任仍應由員工個人負責,但公司可能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後再向員工求償。
至於雇主指定員工擔任駕駛部分,因擔任駕駛非屬員工原本勞動契約之內容,仍應由雇主與員工協調,並經員工同意後,始得為之,而員工如於受指定後不願繼續擔任駕駛,亦可與雇主溝通、表明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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