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照所述,對於被洩漏報價信件的廠商,員工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如果事證足以證明確實構成侵權行為,原則上員工與員工的雇主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又,如果是由雇主賠償廠商的損害,雇主對於該員工有求償權(註一)。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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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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