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詢問關於出資合夥問題,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成立公司簽立合夥契約,甲方為公司營業登記負責人,卻未幫乙方登入營業登記申請為股東,請問乙方是否可提告?
A: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好,上開對方行為可能因此涉犯背信等等刑事犯罪,倘若對方不願配合股東名冊登記建檔等等事宜,可以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待刑事案件起訴後附帶民事求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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