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合約日期為6/5~7/5
6/28被告知後續不會再合作
但一樣會支付薪水
7/5未收到
所以我在7/9、7/10、7/11有聯絡
之後到7/22都沒有聯繫也未收到薪水
後來談話中不太順利
對方叫我等他法顧的函文
請問我可以去申訴他嗎?
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雇主有給付工資報酬之義務,若經您聯繫後,雇主仍拒絕發放工資,建議可以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規定,向勞工局請求協調或調解,或是請勞工局對公司進行勞動檢查。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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