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您好,就上述若確實有零件瑕疵事實確實可先發函請求賣方限期處理或是請求減少價金,若再置之不理可以考慮提出訴訟救濟權利,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須注意發現瑕疵後時效為6個月以及注意當初有無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契約條款,否則可能罹於時效。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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