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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撞傷頭部的情形全部忘記該怎辦?


凱O 發問於 2006-12-12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3週前因為騎機車被汽車違規迴轉撞飛
後來送至醫院
簡單治療後說我沒事,醫院就讓我出院回家
後來家人送至另一大醫院才發現腦出血、眼睛也被血塊壓到視神經
因為怕有後遺症,所以住院一週
後來為了養傷只好離職


對方和我酒測值都是零
但因為我撞到腦部失憶,當時狀況到住院一週全不記得
後來我做筆錄時也說不提告
請問後來可以再提告嗎?
因對方只來關心我幾次
沒有賠償,只有送水果
說要到調解委員會再談和解
那萬一對方知道我都不記得,說肇事的是我該怎麼辦?
由於親友沒有這方面經驗或專長,非常擔心
謝謝律師的解答

瀏覽人數:1431
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您所受到的傷害,還未達到刑法所定義的重傷害程度,那麼因為對方所涉嫌的過失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的案件,檢察署或法院就必須考慮到告訴是否合法的問題:
1、如果您在製作筆錄當時意識清楚,且已明確在筆錄內表示不想提出告訴的話,確實會被認為是捨棄(還沒提出告訴就表示不告)您的告訴權,只是因為我國訴訟法上並沒有關於捨棄告訴權的規定,所以實務上大都認為這樣的捨棄是無效的,告訴人事後還是可以提出告訴。
2、反之,如果您是之前已經提出告訴,但在事後又向警察表示不要告訴的話,可能會被認定為撤回告訴,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就不能再行告訴。
因此,如果您無法確定您當初到底是如何主張,建議您還是在案發後六個月內再次明確的向警方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明要提出告訴的意思,否則,等到時間超過了,雖然二年內還是可以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但您就已經喪失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權利了。
至於案發事實部分,即使您已經失去當時的記憶,但如果交通隊已經到過現場存證,而對方也作過筆錄的話,應該已經可以確認大部分的事實。
所以,建議您還是先考慮本律師上述的建議,針對是否提出告訴乙節,作出正確的處理。


參考法條:
刑法第10條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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